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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六安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调整的通知

2012-04-23 15:09:49 来源:六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人气: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国家四部委《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现对六安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作以下调整:

    一、购买开发商期房在90m2以下的首套住房,首付款不低于总房价的20%,可享受正常贷款的优惠利率;

    二、购买开发商期房在90m2以上的首套住房,可享受正常贷款的优惠利率,但首付款不低于总房价的30%;

    三、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款不得低于房价的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四、停止向购买第三套住房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五、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实行适度的规模控制,不超过年度计划贷款的发放额;

    六、使用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必须在第一次贷款结清后满两年,并且第一次贷款期间无逾期行为;

    七、购买二手房贷款的,必须以所购房产或贷款人现有的小区住房作抵押,贷款额度不超过评估价值的70%;

    八、购买别墅房,不能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九、停止异地购房贷款,即在六安市辖区以外购买住房,不得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十、缴存单位要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按时为本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若有欠缴、拖缴行为的,其单位职工在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要待单位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补缴到位后,方可提交贷款申请。

本通知自2011年2月23日起执行,已受理的贷款申请执行原政策,但其借款手续必须在2011年3月15日前办结,此后按调整后政策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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