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
住房公积金是一项政策性的住房保障资金,具有互助性,属职工个人所有,定向用于住房消费,职工在提取使用时,须按《细则》的规定办理提取。
一、提取条件
凡是建立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的单位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商品房的;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
(三)拆迁安置住房的;
(四)购二手自住房的;
(五)离休、退休的;
(六)调离本市的;
(七)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年龄女40岁,男50岁以上的;
(八)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九)一次性偿还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本息的;
(十)租自住房的租金超出家庭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二、须提供的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职工符合上述条件,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核实后,应出具提取证明,同时还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一)购买商品房须提供的资料
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购房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办理,逾期不再追溯办理。购房发票应是全部或首付的房地产销售专用发票)。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须提供的资料
1、土地使用权证;
2、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许可证下发之日起一年内办理,逾期不再追溯办理);
3、建设部门施工许可证;
4、翻建和大修房需提供房产证。
5、房屋大修预算表,并要现场查看(房屋大修,主要是指平房,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提取金额不得超出房屋大修的实际费用)。
(三)拆迁安置住房须提供的资料
1、房屋拆迁安置协议;
2、房屋产权确权证明书;
3、公证书。
(四)购二手自住房须提供的资料
1、房产证(房产证自办理之日起,一年内办理提取手续,逾期不再追溯办理);
2、契税发票。
(五)离休、退休须提供的资料
离退休批准文件或离退休证。
(六)调离本市须提供的资料
提供有关调动文件或调往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证明材料。
(七)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年龄达到女45男50岁以上的
(八)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须提供的资料
1、职工所在单位的证明(证明死亡职工与继承人的关系);
2、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书面申请。
3、死亡职工单位出具的有全体继承权亲属均同意申请人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的书面证明或遗产继承公证书。
(九)一次性偿还商业银行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须提供的资料
1、个人购房借款合同;
2、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清单;
3、个人还款折。
4、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一次性还款通知单。
(十)租金超过家庭收入比例须提供的资料
1、夫妻双方单位出具的无房证明、个人工资卡;
2、房屋租赁合同和税务部门开具的缴纳租金的税务发票(提取额不得超出房租实际支出)。
三、提取程序
(一)提取人到本单位,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领取《六安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单》。
(二)填写“支取单”。并加盖单位行政章,单位签章人须在“支取单”上签名,并留办公室联系电话,以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时核实。
(三)提取人携带相关资料的原件、复印件和填写好的《六安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单》。并持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每周的周二或周五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提取手续。
说明:
1、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原则上不得委托他人代办。若特殊情况,可委托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办理,受委托人须提供有效身份证明。
2、职工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须持夫妇双方身份证和结婚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3、办理提取手续时,所有资料填写必须清晰、准确,不得涂改、重复描写、字迹潦草,否则不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