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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定》

2012-04-22 10:17:26 来源:淮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人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淮北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淮房金委[2008]33号),结合我市操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下列银行承办:
(一)工商银行淮北城建支行
(二)建设银行淮北住建支行
(三)农业银行淮北淮海路支行
(四)中国银行淮北相城支行
(五)徽商银行淮北分行相城支行

第二章 贷款条件

第三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贷款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六个月,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者本市其他有效居留身份。
(三)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购买住房的,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住房的,具有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大修自有住房的,具有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
(五)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的,能够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20%的首期付款;购买二手住房的,能够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40%的首期付款。
(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所在单位和本人均要求按规定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十二个月(含)以上的。并且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需满一年以上,无连续2个月以上违约记录。已办妥房屋产权证(他项权证),且未还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七)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夫妻双方均不能有其他任何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八)同意按照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单位集资建房,需售房单位提前和担保中心签订预抵押协议)。
(九)夫妻双方同时只能享受一次本项贷款。
(十)公积金中心或承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申请资料

第四条 借款人资料
借款人应向公积金中心提供以下资料:
(一)加盖单位公章和单位领导签字的贷款申请表。
(二)借款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工资收入证明、工资存折;
结婚证或未婚证明。
(三)如已婚,需提供配偶身份证、关系证明(户口簿、结婚证);
配偶工资收入证明、工资存折(如配偶不参加共同借款,可以不提供此项资料)。
第五条 购买住房资料
借款人应提供以下购买住房资料:
(一)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
1、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章的《淮北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经济适用房销售契约》
2、售房单位出具的已付款发票。
(二)购买二手房
自行交易:
l、过户前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2、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发票
3、房屋买卖契约
4、售房人出具的预收款证明。
5、担保中心承认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交易住房的评估报告。
6、售房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婚姻证明、售房人银行账号。
托管交易:
l、存量房(二手房)资金托管协议、托管凭证。
2、房屋买卖契约
3、售房人出具的预收款证明。
4、房地产评估机构对交易住房的评估报告。
5、售房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婚姻证明。
6、原产权证复印件
(三)购买集资建房
1、集资建房协议
2、集资建房单位出具的已付款收据
3、政府批准的单位集资建房文件、房管部门确认的集资建房人员名单
(四)拆迁还原安置住房
1、住房拆迁安置协议书
2、原住房面积低于还原后面积30%的,需提供应房款30%以上的首付款,并由售房单位出具收款凭证
(五)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1、房屋产权证或他项权证(复印件);
2、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合同》;
3、《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购房发票;
4、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信用记录资料和贷款余额证明;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六条 借款申请:
1、借款人携带上述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向公积金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
2、公积金中心对借款人的贷款资料、贷款资格、贷款条件、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及还款能力等情况进行初步审查。
第七条 初审合格后,由受托银行对借款人进行调查,内容包括:购房行为是否合法;是否有其他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是否有恶意不良记录等。
第八条 受托银行调查合格后,公积金中心审核、审批,通知借款人领取《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申请审批表》
第九条 办理担保手续
借款人按公积金中心约定的担保方式办理相应担保手续。
l、办理抵押登记
借款人持《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申请审批表》到市房管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市房管局出具《淮北市房地产抵押权证明书》。
2、借款人携带贷款相关资料及《淮北市房地产抵押权证明书》到担保中心办理担保手续并签订借款担保合同。
3. 借款人携带相关贷款资料及住房借款担保合同到承办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
第十条 办理划款手续
贷款手续办理完毕,中心将贷款资金划入承办银行委贷资金户,承办银行再将贷款资金划入售房单位(售房人)账户。

第五章 贷款偿还

第十一条 借款人应自贷款发放次月起开始逐月还款,每月还款日为贷款发放日在当月的对应日,没有对应日的为该月末最后一天。
第十二条 实行组合贷款的,偿还贷款时应优先偿还公积金贷款。
第十三条 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或提前清偿贷款本息后,承办银行为借款人办理清户手续。借款人凭承办银行出具的清户资料办理抵押、担保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 本规定条款遇国家政策调整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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