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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

2012-04-22 10:11:49 来源:淮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人气:

淮房金[2008]33号
 
关于印发《淮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统一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程,保障住房公积金安全运作,维护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以及建设部等部门依据国务院法规发布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规章、政策和规范性文件,重新修订了《淮北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暂行办法》,并经12月11日召开的一届六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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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公积金  提取办法  通知
报:省建设厅、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淮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发:淮北矿业集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皖北煤电集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濉溪县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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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应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淮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市公积金中心负责办理市区范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淮北矿业集团、皖北煤电集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及濉溪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负责办理市公积金中心授权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不在本市就业或户口迁出本市的;
(五)出境定居的;
(六)偿还自住购房贷款本息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周年,且未再就业的;(八)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
(九)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六条 职工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一)、(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也可同时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不足部分,可提取居住同一套房屋的家庭成员(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款余额,但需征得被提取人书面同意,并经所在单位核实后,按规定程序一次性集中办理提取手续。
第七条 职工符合提取条件的,在未偿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情况下,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先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三章 提取额度

第八条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建房、翻建和修房支出。
第九条 偿还自住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及其家庭成员累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贷款本息。
第十条 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二)、(三)、(四)、(五)、(七)项规定,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四章 提取凭证

第十一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单位审核盖章后的《淮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同时提取家庭成员住房公积金的,还须提供配偶、子女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二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下列凭证,并在一年以内办理,逾期不再追溯办理。
(一)购买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的,需提供经市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经济适用房销售契约》和不少于20%的预付款凭证;或《房地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购房时间以购房发票开具时间或《房地产权证》发证时间为准;
(二)拆迁安置的,需提供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或安置房缴款通知书和缴款凭证,购房时间以缴款时间为准;
(三)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需提供政府集资建房批准文件和经房管部门确认的集资建房人员名单,以及单位出具的集资建房收款凭证,购房时间以缴款时间为准;
(四)购买二手房的,需提供《房地产权证》和房屋买卖契税完税证明,购房时间以《房地产权证》发证时间为准;
(五)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建房时间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布时间为准;
(六)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和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修房时间以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签署时间为准。
第十三条 偿还自住购房贷款本息的,需提供自住房贷款合同和贷款银行出具的还贷证明或银行代扣存折记录(最近三个月),在未偿清贷款的情况下,可按规定每年一次或分次提取,还贷款本息,至还清为止。
第十四条 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淮北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最近三个月以上领取(存折)记录。
第十五条 职工离休、退休的,需提供职工本人的离(退)休证或批准文件。
第十六条 职工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由劳动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及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第十七条 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发生严重疾病以及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需由劳动部门提供的丧失劳动能力证明,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单位核实材料等相关证明。
第十八条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且未再就业的,需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或社保部门提供的失业证明。
第十九条 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的,需提供本市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迁出证明或所去国使(领)馆签发的移民签证及户口注销证明。
第二十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布死亡的需提供死亡证明,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法定有效证明,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及所在单位证明。
以上有关证明材料需同时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由职工本人办理。确需由他人代办的,除职工应当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外,代办人还应当提供其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 职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应当提供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填写《淮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向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予以核实后在《提取申请表》上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无单位的失业人员由原主管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凭提取凭证及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在公积金中心业务窗口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经批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人凭审核批准后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由公积金中心财务部门办理提取转帐手续。
第二十四条 经公积金中心批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原则上转入职工个人储蓄账户。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转入还贷银行账户。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职工所在单位、主管单位及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的部门,出具伪证和参与套取行为的,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领导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职工在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时,因所在单位审查不严,造成损失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追回。
第二十七条 市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应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未按规定审核批准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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