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淮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淮房金委[2008]32号),结合我市操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工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的管理部、分中心负责管辖范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业务的承办。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中国建设银行住建支行和中国工商银行城建支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结息、兑付等金融业务。
第四条 职工符合提取条件但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时,应首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仍有余额的,再按相应提取原因申请提取余额。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一节 住房消费提取
第五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用于居住,并且拥有全部或部分产权,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金额不得大于购房金额或建、修房费用。
第六条 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住房贷款本息。
第七条 职工符合住房消费提取条件的,可同时提取配偶及同一套住房内其他家庭成员(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金额应合并计算,不得超过规定额度。
第二节 非住房消费提取
第八条 职工符合以下非住房消费提取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
(一)离休或退休的;
(二)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四)不在本市就业或户口迁出本市的;
(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周年,且未再就业的;
(六)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
第九条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
第十条 职工因非住房消费原因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三章 提取资料
第十一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一)职工本人身份证;
(二)职工本人存折或开发公司账号;
(三)加盖单位财务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以下简称《提取申请表》;
(四)根据提取原因的不同,按规定提供相应证明资料,并在一年内办理,逾期不再追溯办理。
第十二条 申请职工按不同购建修房类型,分别提供以下相应证明资料:
(一)购买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的,需提供经市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经济适用房销售契约》和不少于20%的预付款凭证;或《房地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购房时间以购房发票开具时间或《房地产权证》发证时间为准;
(二)拆迁安置的,需提供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或安置房缴款通知书和缴款凭证,购房时间以缴款时间为准;
(三)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需提供政府集资建房批准文件和经房管部门确认的集资建房人员名单,以及单位出具的集资建房收款凭证,购房时间以缴款时间为准;
(四)购买二手房的,需提供《房地产权证》和房屋买卖契税完税证明,购房时间以《房地产权证》发证时间为准;
(五)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建房时间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布时间为准;
(六)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和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修房时间以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签署时间为准。
第十三条 偿还自住购房贷款本息的,需提供自住房贷款合同和贷款银行出具的还贷证明或银行代扣存折记录(最近三个月),在未偿清贷款的情况下,可按规定每年一次或分次提取,偿还贷款本息,至还清为止。
第十四条 职工符合非住房消费提取条件的,应按不同提取原因,分别提供以下相应证明资料:
(一) 职工离休、退休的,需提供职工本人的离(退)休证或批准文件。
(二) 职工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由劳动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及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三) 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发生严重疾病以及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需由劳动部门提供的丧失劳动能力证明,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单位核实材料等相关证明。
(四)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且未再就业的,需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或社保部门提供的失业证明。
(五) 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的,需提供本市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迁出证明或所去国使(领)馆签发的移民签证及户口注销证明。
(六) 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淮北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最近三个月以上领取(存折)记录。
第十五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布死亡的需提供死亡证明,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法定有效证明,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及所在单位证明。
第十六条 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配偶身份证;
(二)结婚证明;
(三)配偶所在单位出具的《提取申请书》。
第十七条 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还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第十八条 以上有关证明材料需同时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章 提取程序
第十九条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先携带提取资料到单位核实,然后在《提取申请表》上加盖单位财务章。无单位的失业人员由原主管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职工携带《提取申请表》和提取资料到公积金中心业务窗口办理提取申请手续,公积金中心审核同意的在《提取申请表》上加盖印章并返还一联于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公积金中心办理转账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条款遇国家政策调整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