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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2012-04-22 10:13:15 来源:淮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人气:

淮房金[2008]32号
 
关于印发《淮北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统一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程,保障住房公积金安全运作,维护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以及建设部等部门依据国务院法规发布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规章、政策和规范性文件,重新修订了《淮北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暂行办法》,并经12月11日召开的一届六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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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公积金  贷款办法  通知
报:省建设厅、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淮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发:淮北矿业集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皖北煤电集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濉溪县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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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我市城镇职工购买自住住房,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住房公积金安全使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人员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职工购买的自住房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二手房、集资房等。
第三条  淮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为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审批市辖区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监督住房公积金借贷和结算。淮北矿业集团、皖北煤电集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及濉溪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负责办理市公积金中心授权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整借零还,贷款担保的原则。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金融业务由市公积金中心委托国家及省市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办理。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贷款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必须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对借款人条件及信用情况进行审查,并接受市公积金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对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人,贷款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及委托合同的约定,优先提供公积金贷款。
第六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自住房所需费用时,其不足部分可向贷款银行申请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由贷款银行以住房公积金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组合的形式向借款人发放。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七条  申请贷款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六个月,未负有贷款债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八条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城镇户口或其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借款人月均还款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家庭月收入的50%。
(三)购买住房的,须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须具有建设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
(四)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须支付不低于所购房全价30%的首付款;购买二手房,须支付不低于所购房全价的40%;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房的,自筹款不低于其总额的50%。                                          
(五)同意按照市公积金中心和贷款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六)借款人及其配偶需对贷款所购房拥有完整产权。
(七)市公积金中心、分中心、管理部或者贷款银行按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

第九条  贷款额度 
(一)购商品房的,贷款额度不高于房价的70%。
(二)购二手房的,贷款额度不高于房价的60%。
(三)建造、翻建或大修的,贷款额度不高于其修建费用的50%。
(四)贷款额原则上不超过借款人家庭年收入之和的50%乘以贷款年限。
贷款最高限额为25万元。贷款最高额度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及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适时调整并予以公布。
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自营性贷款期限应一致。
第十条  贷款期限 
贷款最长期限为30年,且借款人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离退休年龄。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满5年以上且具有稳定收入,信誉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借款人,可适当放宽1-5年。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如遇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档次执行新利率标准。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本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本人及其配偶稳定的收入证明、结婚证;
(三)符合规定的购房合同,或建造、翻建、大修的批准文件;
(四)已付购房款证明;
(五)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第十三条  贷款程序
(一)个人申请:申请人向市公积金中心,分中心、管理部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材料;
(二)受理与审批 :市公积金中心,分中心、管理部,对申请人提交的贷款材料完整的予以受理,从受理之日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人的贷款资格、贷款条件、贷款额度、还款能力、抵押房产状况等情况进行审查,作出相应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三)办理担保及贷款手续:申请人接到准予贷款的通知后,连同相关材料到淮北市住房借款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或贷款银行办理相应担保抵押手续并签订借款合同。担保中心或贷款银行在对抵押物、个人信用相关情况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并通知公积金中心。
(四)贷款发放:借款合同生效后,贷款银行将贷款资金划入售房单位(售房人)或房屋承建(修)方在银行开设的专用帐户。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十四条  贷款可以采取保证、抵押、质押等由公积金中心及贷款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公积金中心根据借款人情况确定贷款担保的具体方式。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公积金中心实现债权的费用。
(一)保证担保。由担保中心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亦可由第三人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
1、保证人应具有法人资格,符合提供担保的其他法定条件,或者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缴存者。
2、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的贷款担保为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保证人发生变更或撤销等情况时,保证人须及时通知公积金中心,公积金中心认为需要提供新的担保的,借款人须提供新的担保并办理有关手续。
(二)抵押担保。借款人购买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住房,经公积金中心、分中心、管理部审批可用所购买的住房,或用其同意的其他住房作为住房抵押担保,已设定抵押的住房,不得用于抵押担保。借款人采取住房抵押担保的,必须依法办理住房抵押登记手续,在抵押期内,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公积金中心和贷款银行的监督检查。住房抵押值不得超过其现值的70%,二手房不得超过其现值的60%。
(三)质押担保。借款人可以用国债、贷款银行存单等公积金中心和贷款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作为质押物。
第十五条  按有关规定,市公积金中心住房贷款原则上采取担保中心担保方式,由担保中心提供贷款担保的,担保中心作为偿还贷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担保中心须与借款人和贷款银行签订担保合同和协议,同时有权要求借款人以住房作为反担保。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十六条  偿还贷款本息的方式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及贷款银行确认的还款方式确定。
第十七条  贷款银行应定期向公积金中心或担保中心提供逾期贷款信息。在还款期限内,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偿还贷款本息的,在接到贷款银行或担保中心发出的催交通知书后,必须立即补付欠交的贷款本息及逾期罚金。逾期超过三个月以上且有保证人的,公积金中心和贷款银行应向保证人发出催还通知书,并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代为清偿的责任。逾期罚金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实行组合贷款的,偿还贷款需按所贷住房公积金贷款和自营性贷款资金的实际比例,等比例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和自营性贷款资金本息。
 
第七章  违约与处分

第十九条  以下情况均为借款人违约:
(一)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
(二)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
(三)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四)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财产拆迁、出售、转让、变卖、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五)借款人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末履行借款人与贷款银行签定的借款合同的;借款人的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
(六)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押的;
(七)拒绝或阻挠贷款银行、公积金中心对贷款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的;
(八)违反本办法而签订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和抵押合同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借款人违约时,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直接或委托有关单位根据违约性质、程度、金额采用下列一种或数种方式处理:
(一)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终止借款人贷款,收回部分或全部已贷款项;
(三)处以罚息;
(四)从借款人帐户中扣款,偿还贷款本息;
(五)处分抵押房屋所得价款,在扣除依法缴纳有关费税后,所得价款优先清偿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六)采取法律手段追偿贷款本息;
(七)处分抵押物,其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管理中心委托贷款银行或担保中心向债务人追偿。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贷款合同各方发生纠纷时,首先由当事人各方协商解决。协商无结果,可向贷款银行所在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贷款银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因受托人或委托人的工作不负责,玩忽职守而导致住房公积金贷款出现损失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追究其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项借款中所发生的抵押、担保、评估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各分中心、管理部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时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淮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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