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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合作办法》

2012-04-17 19:43:02 来源:淮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人气:

关于印发《淮安市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合作办法》的通 知

(淮房委办〔2008〕4号2008年5月26日)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区)房管局:
现将《淮安市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合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淮安市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合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职工改善居住条件,规范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合作行为,防范贷款风险,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合作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预购商品房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房人,在所预购商品房办妥抵押权登记且取得房屋他项权证书之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合作行为。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合作,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合作的管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下设的管理部(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分别承办所在地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合作申请的受理、调查、审核。

第二章 合作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合作对象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经营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
第六条 开发企业申请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合作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含暂定三级)以上资质等级证书;
(二)开发项目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已全部付清土地出让金;
(三)预售楼盘的设计、施工、预售已取得规划、建设、房管部门许可,项目总规模原则上不低于3万平方米;
(四)预售楼盘在申请按揭贷款合作时主体结构已经封顶,且预售率达30%以上;
(五)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房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六)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合作的程序

第七条 开发企业申请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合作,应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填写《淮安市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合作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企业和项目资料:
(一)企业资料
1.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及复印件;
4.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房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书面决议;
5.上月和上年度经会计事务所审验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
6.商品房预售款账户开设证明及复印件。
(二)项目资料
1.预售楼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复印件;
2.开发项目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出让金发票以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复印件;
3.开发项目总投资概算、资金来源及筹资情况说明;
4.项目楼盘总平面图。
第八条 公积金中心在收到开发企业申请资料后,应会同相关部门对开发企业及预售楼盘进行调查和实地勘查:
(一)调查开发企业的合法性和相关信用情况;
(二)调查开发企业的开发及销售行为合法性情况;
(三)调查开发企业的财务状况及资金到位情况;
(四)调查预售楼盘情况;
(五)其他需要审查事项。
第九条 公积金中心在收到开发企业上述资料15日内,会同相关部门作出准予合作或不予合作的决定,并通知开发企业。
准予合作的,公积金中心会同房产管理部门与开发企业签订《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按揭合作协议);不予合作的,公积金中心退回开发企业申请资料。

第四章 合作的风险防范

第十条 购房人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由开发企业对购房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签订按揭贷款保证合同。
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应协助购房人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房产管理部门在收到公积金中心提交的购房人相关证明资料以及借款合同、抵押合同2日内,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并向公积金中心出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
开发企业应在房屋竣工并能够进行相应的房屋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协助购房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和抵押权登记。
第十二条 公积金中心在贷款担保生效后,委托受托银行将购房人借款款项划入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款账户。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款账户资金的使用,应接受房产管理部门的监管。
第十三条 开发企业应按购房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提留履约保证金。
第十四条 履约保证金的提留比例由公积金中心依据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开发规模、项目资本金、预售楼盘等情况确定,一般不低于购房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的10%。
第十五条 履约保证金提留采取开发企业预存或委托住房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划转,并存入公积金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十六条 公积金中心应为开发企业建立履约保证金台账,并与开发企业建立定期对账制度。
第十七条 开发企业履行《按揭合作协议》的约定,将所有涉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房屋他项权证》交公积金中心核对无误收执后,填写《履约保证金退还申请审批表》,由公积金中心会同相关部门在5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

第五章 按揭项目的管理

第十八条 按揭贷款合作期间,如购房人要求退房或调房的,开发企业必须征得公积金中心的书面同意,不得擅自为购房人办理退房或调房手续。
公积金中心同意购房人退房的,开发企业应将购房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退至公积金中心指定银行账户,由公积金中心与购房人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公积金中心同意购房人调房的,开发企业应与购房人重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和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按揭贷款合作期间,开发企业违反《按揭合作协议》承诺的,公积金中心有权按照约定向开发企业收取违约金、赔偿金,并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划转。
第二十条 按揭贷款合作期间,开发企业应主动接受公积金中心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月提供会计报表、预售楼盘销售报表,及时反馈企业财务和开发项目情况。
第二十一条 按揭贷款合作期间,对于同一个开发项目有多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滚动开发的,公积金中心可一次签订《按揭合作协议》,但开发企业须补齐相关证明资料,由公积金中心会同有关部门现场勘察后,符合条件的可增加按揭贷款合作楼盘。
第二十二条 按揭贷款合作期间,公积金中心贷后管理部门应对开发项目、预售楼盘进行跟踪管理,按季提交贷后管理调查报告。
第二十三条 按揭贷款合作期间,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有权单方面中止或终止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合作:
(一)出现管理混乱、违法经营、资金短缺、抽资或减资的;
(二)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提取虚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的;
(三)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房人购房价格的优惠与商业银行按揭贷款不一致的;
(四)《按揭合作协议》签订后在建工程办理抵押登记的;
(五)预售楼盘停工已达3个月或预售楼盘出现滞销的;
(六)存在金融欺诈或卷入重大经济纠纷的;
(七)财务状况、担保总额超过公积金中心规定标准的;
(八)未按《按揭合作协议》约定预存或提留履约保证金的;
(九)预售楼盘已经出现烂尾或存在明显的烂尾迹象的;
(十)违反《按揭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未按规定进行调查审验、贷后检查以及徇私舞弊、隐瞒真相、编造数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造成贷款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淮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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