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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补充规定》

2012-04-22 09:29:13 来源: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人气:

马金委[2008]1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保持我市住房公积金持续健康运行,充分体现住房公积金的互助和社会保障作用,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一届十二次会议讨论通过了《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现印发实施,望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一月九日

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补充规定

  一、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夫妇双方正常缴存的,为16万元,仅单方缴存的,为10万元。
  二、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共同还款人相关规定,贷款的审批、偿还等以配偶家庭为对象。
  三、组合贷款最高不超过房价的60%。
  四、借款人尚有商业贷款(含房产、流动资金等)未清偿债务的,视还款能力,在本人可贷额度基础上酌情下浮。
  五、调整原《办法》中二手房贷款额度标准:
  房龄5年以内,贷款额最高不超过成交价(价值)60%;6-15年,50%;16年以上,40%。
  六、暂停申请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一次公积金贷款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第一次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被拆迁以及第一次公积金贷款购房面积较小的住房困难家庭,可申请第二次公积金贷款。
  七、增加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对额度在10万元以内,期限不超过10年的下列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选择向管理中心申请房屋抵押贷款:
  1、第一次贷款购买住房;
  2、购买一手住房。
本规定作为《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的修改补充,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本规定第七条自2008年7月实施),原《办法》及相关补充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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