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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补充规定》

2012-04-22 09:31:06 来源: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人气:

马金委[2007]4号

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补充规定》,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一届十一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2007年6月1日起实施。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五日

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补充规定

  根据国家对房地产市场保持稳定健康发展的要求,为积极稳妥地推进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支持中低收入家庭解决自住住房问题,保证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及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的实际情况,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严格执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规定。借款人夫妇双方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限额为20万元;仅借款人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限额为14万元。
  二、为加速资金周转,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使有限的资金惠及更多的职工,适当控制贷款期限。借款人除住房公积金外,原则上每月应有工资收入的20%用于还贷。贷款年限一般控制在20年以内。
  三、为鼓励缴存、公平使用,根据借款人夫妇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余额确定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一)在符合原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的前提下,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借款人夫妇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余额之和的6倍。借款人夫妇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5000元的,按5000元计算。
  (二)为扶持中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困难,在确保还款能力的前提下,对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贷款额度可在前款计算规定的基础上上浮50%:
  1、购买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及以下住房;
  2、夫妇双方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低于300元;
  3、夫妇双方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低于500元,且近5年内未曾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4、研究生以上学历、工作年限较短的年轻人才。
  四、控制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为15万元,仅借款人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贷款最高限额为10万元。距第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间未满三周年的,其贷款额度控制在我市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与申请人第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差额之内。第二住房公积金贷款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第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已全部还清,且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必须以改善自住条件为目的。
  五、对在本市工作而非本市城镇户口的职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以上,工作相对稳定,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有效居住证明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为鼓励乡镇基层工作者改善自住条件,乡镇基层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准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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