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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指南

2012-04-22 09:46:05 来源: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人气:

按:一段时期以来,一些单位和职工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政策和方式还不是十分了解,现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对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有关政策予以解答,对提取程序给予进一步细化,帮助广大缴存职工了解掌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期不一致的,以本期为准)。
二〇〇七年十月一日

  1、住房公积金属缴存职工个人所有,为什么不能随便取用?
  答: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是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专项用于职工住房消费,不得作为他用,具有强制性缴存、统一专户管理、互助性使用的属性。通过给定各项政策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进行归集;通过银行设立专户,专业部门统一管理;在互助储金组织范围内,职工住房消费可以使用。对于购房有自行支付能力的职工其公积金余额要互助给购房暂无支付能力的职工实现住房贷款,以提高全体缴存职工购房能力,最大限度解决缴存职工住房困难问题。这是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核心。
  住房公积金正因为是专项储金,不是职工的普通储金,所以提取使用是有条件的,不能视同普通储金而随便提取。
  
  2、住房公积金提取方式为什么由原来提取现金改为转账方式?
  答:一是,2005年9月2日省建设厅、财政厅、合肥中心支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指导意见》规定:“……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原则上应当转入职工个人储蓄账户”;
  二是,资金安全管理需要,转账方式可以减少资金风险;
  三是,简化办理程序的需要,由原来提取公积金先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窗口审核,再到银行柜面提现,简化为只到公积金管理中心窗口审批即可,银行原柜面提现窗口已撤,银行经办人员进驻管理中心窗口同步审核。现所有的公积金提取一律实行转账方式。
  
  3、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哪些条件?
  答:(1)职工购买本市或异地自住住房;
  (2)经批准有合法手续的职工建造、翻建、大修(不含室内装修)自住住房;
  (3)职工购买自住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或商业贷款)还本付息;
  (4)职工离休、退休;
  (5)出境定居或者户口迁出本市(县);
  (6)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7)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缓刑除外);
  (8)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9)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10)职工本人或配偶、子女突发危重疾病 (参照市医保的十四种病种),或家庭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11)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失业满两年未再就业,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两年。
  
  4、职工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答:(1)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向单位提出支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并附上有关证明资料;
  (2)单位负责提取对象身份和提取条件审核,开具《马鞍山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加盖单位预留印鉴;
  (3)职工持《马鞍山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及相关证明资料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窗口审核,符合条件的经办银行为职工办理转账提取手续;
  (4)职工须认真仔细填写核对收款人姓名、开户行、账号,以免有误;
  (5)提取人系购房人配偶,还须提供户口本及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6)提取人本人身份证件。如须代办,应出示提取职工和代办人的身份证件。
  5、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核,查验哪些资料?审批提取额度是多少?
  答:具体情况可以对照提取资料、提取额度一览表:

提取类型

相关资料

提取额度

提取次数

购买本市或异地自住住房提取

公有住房

公有住房 《公有住房出售合同》(不须提供复印件)、交款凭证

截止当年成本价执行年度的12月底个人账户余额,不得超过总房款扣除贷款之差额

购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

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单位集资房、拆迁安置房

购房合同(不须提供复印件)、不低于30%预交房款的银行交款凭证或购房发票

截止最后一次交纳房款月底个人账户余额,不超过总房款扣除贷款之差额

二手房

房屋买卖协议、交纳契税的原始发票

截止交纳有关税费的月底个人账户余额,不超过总房款扣除贷款之差额

已经购买并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

购房合同、全额发票

截止最后一次交纳房款月底个人账户余额,不超过总房款扣除贷款之差额

偿还购房贷款提取

公积金贷款

正常按月还贷

还贷存折(有当期实际还款金额的记录)

每次提取不得超过当期还贷本息额,且累计不得超过住房贷款总额。实行“先还后取、还多少取多少”的原则。公积金余额小于提前还款额的差额部分不得补取。

在还贷款期间,每还款满一年提取一次,提前还贷只能提取一次

提前

还贷

还贷存折(同上)、提前还款凭证(加盖银行业务章)

组合贷款

正常按月还贷

还贷存折(同上)、他项权证(或抵押证明书)

提前

还贷

还贷存折(同上)、提前还款凭证(同上)、他项权证(或抵押证明书)

商业贷款

正常按月还贷

还贷存折(同上)、借款合同、他项权证(或抵押证明书)、银行出具的还贷证明

提前

还贷

还贷存折(同上)、借款合同、他项权证(或抵押证明书)、提前还款凭证(同上)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规划许可证、土地许可证

不得超过工程总价款

只能提取一次

大修自住住房

《房屋所有权证》、工程决策书;业主委员会同意进行房屋大修的报告及大修费用分摊清单;施工单位(或物业公司)大修合同

不得超过工程总价款扣除已使用完住房维修基金后不足的部分

只能提取一次

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余额取整

每年提取一次

离退休

离(退)休证

全部余额

销户一次性提取

出境定居

护照、签证、户口注销证明

全部余额

户口迁出本市

户口迁移证明(或外地户口簿)

全部余额

在职期间判处刑罚

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书、裁定书

全部余额

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丧失劳动能力

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全部余额

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满两年未再就业,或封存满两年

职工失业登记证

全部余额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有关证明、司法文书、继承受遗赠的公证书

全部余额

6、实行住房公积金转账提取方式,对收款人账户有何规定?
  答:(1)购买自住房提取:预付房款的,转入售房单位(人)账户;已全额付款并开具发票的,转入本人储蓄账户。
  (2)偿还住房贷款提取:转入还贷账户。
  (3)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提取:转入收款单位(人)账户。
  (4)离(退)休的、出境定居的、户口迁出本市(县)(无法办转移手续)提取:转入本人储蓄账户。
  (5)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缓刑除外)的提取:转入有法律依据的他人储蓄账户。
  (6)职工本人或配偶、子女突发危重疾病提取:转入医疗机构账户,特殊情况可转入本人储蓄账户。
  (7)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满两年未再就业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两年提取:转入本人储蓄账户。
  
  7、封存户及单位已撤销、解散并且没有设置留守处,职工住房公积金又未移交主管部门的符合提取条件职工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答:根据马鞍山日报2006年4月17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行马鞍山市分行、工行马鞍山市分行三家公告所示的单位职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职工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支取公积金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2)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为符合条件的职工开具《马鞍山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并加盖专用章为其办理提取审核;
  (3)经办银行为职工办理转账提取手续;
  
  8、职工购买住房,没有办理住房贷款,已进行了一次购房提取,那么以后是否仍以该购房名义再提取?在职工建立公积金制度之前购买的住房,能否以此购房名义提取公积金?
  答:职工购买住房,没有办理住房贷款,只能作一次购房提取,以后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得以原购房名义再次支取。在职工建立公积金制度之前购买的住房不能提取公积金。
  
  9、职工购买住房,其家庭同户成员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吗?
  答:不可以提取。按规定只可以提取购房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以及房屋共有人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其他家庭同户人员如父母、子女、兄妹等一律不得以此购房为由提取其住房公积金。
  
  10、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可以多长时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是多少?
  答:职工贷款购房的,必须每次偿还贷款满1年(12个月)方可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职工及配偶每次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当期应还贷本息额度(以还贷存折记载的银行每月扣划金额计算)。还贷期间的累计提取不得超过住房贷款总额。
  
  11、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公积金贷款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吗?
  答:可以提取。实行“先还后取”的原则,还款人须到贷款银行柜台先行办理还款手续,再凭提前偿还贷款银行还款凭证和还贷存折等资料,在职工公积金当前余额满足的情况下,按照还贷多少提取多少的原则办理当期还贷提取手续。当期公积金余额不足,以后不得补提差额部分。
  
  12、什么情况下可以办理销户支取?
  答:以下六种情况可以办理销户支取:
  (1)离休、退休;
  (2)出境定居或者户口迁出本市(县)的;
  (3)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的(缓刑除外);
  (4)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5)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且封存已满2年尚未就业的;
  (6)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13、已自行还贷超过一年以上,再申请办理委托划转还贷,在委托之前能否在窗口申请办理还贷提取?
  答:已办理公积金贷款且符合一年未提取条件的,在办理委托划转还贷前可以在窗口申请办理一次还贷提取,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自上次提取日起至本次办理日止累计月还款额之和。但账户内须保留不得低于1个月的应还贷款余额,必须在签订委托划转协议之前进行,否则,冻结后不得办理(技术上无法支持)。
  
  14、申请委托划转还贷后能否提取账户内公积金?
  答:不得进行还贷款提取。申请划转还贷后,管理系统将自动冻结还贷款提取,系统对还贷提取业务将无法记账办理。申请人符合还贷提取条件以外条件的提取可以办理。
  
  15、实施委托划转还贷政策是否影响公积金提取规定?
  答:原来公积金提取规定仍然执行,互不影响。只有当申请了委托划转还贷后,申请人及其配偶在窗口的一年一次的还贷提取实行冻结,不得一面委托一面还从窗口还贷提取,只能选择一种方式。
  
  16、申请委托划转还贷后,能否进行提前或部分提前还贷?还款后公积金能否划出?
  答:申请委托划转还贷后,还款人欲做提前或部分提前还贷,须到贷款银行柜台直接办理。结清贷款的,划转还贷存折暂不要销户,划转还贷系统仍将在下月按照“还多少,划多少”的原则,从其公积金账户将资金自动划转到还贷存折内。如公积金账户余额小于其提前或部分提前还款额,则以“取整原则”划转资金,差额部分今后不得补划或补提。
  
  17、为什么我市住房公积金还贷提取实行一年提取一次?
  答:根据2004年9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的《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对贷款购买住房在还款期间,每年可提取一次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对此有以下几点说明:
  (一)《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偿还购房贷款的,每年只可提取一次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每次提取不得超过当前住房贷款余额,累计不得超过住房贷款总额”。所以说,职工无论一年提取一次还是两次住房公积金,在提取的总额上是完全一致的,只能是当期还贷的额度。部分职工误认为提取的越频繁,提取公积金的总额就越多。还有的职工误认为贷款期限越长,提取的公积金越多。贷款期限是根据购房人还贷能力等因素确定的。试想,贷款期限越长,所担负的利息就越重,同时还面临潜在升息风险。
  (二)职工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的规定,是基于全市全年公积金总体计划平衡性、稳定性考虑,以保证公积金在归集、提取、贷款等环节的调控与正常运行,从而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互助性作用。还贷提取在整个公积金提取总量中份额较大,如果能每年多次提取会造成在某个时期用款畸轻畸重,甚至造成某月提取额大于当月归集额,贷款无法发放的情况。外地有的城市由于公积金使用量过大,甚至规定贷款不得提取公积金。
  (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在全省率先(全国也不多见)开展公积金按月委托划转还贷,可以缓解部分职工还款压力。但由于该项业务技术要求高,情况复杂,必须有一定的条件才能实行,在全市、县完全推开还有一个过程。
  
  18、购买门面房或办理其他消费贷款可以提取公积金吗?
  答、不可以。住房公积金仅指发生住房消费才能使用。《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中的住房贷款指的是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组合贷款、商业性住房贷款。
  
  19、通过哪些渠道可以获知公积金提取政策和办理程序?
  答、请广大公积金用户认真阅读本《指南》,并随时关注马鞍山日报《公积金园地》专栏新的政策、规定宣传,也可登陆我中心网站阅查,公积金中心业务大厅公示流程,对不同类型的提取规定和程序制成分类卡片(住房公积金提取须知),供提取人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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