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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的补充规定》

2012-04-22 09:36:33 来源: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人气:

马金委[2005]8号

    根据省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下发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精神以及《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扩大提取对象
    1、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满两年未再就业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两年的,可以凭失业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2、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可以凭市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每年一次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二、调整提取方式
    为保障住房公积金安全,住房公积金提取方式由原来现金提取调整为由经办银行划转到相关账户的方式,提取额度、证明材料等仍按原规定不变。
    1、购买自住房提取:预付房款的,转入售房单位(人)账户;已全额付款并开具发票的,转入本人储蓄账户。
    2、偿还住房贷款提取:转入还贷账户。
    3、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提取:转入收款单位(人)账户。
    4、离(退)休的、出境定居的、户口迁出本市(县)(无法办转移手续)提取:转入本人储蓄账户。
    5、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缓刑除外)的提取:转入有法律依据的他人储蓄账户。
    6、职工本人或配偶、子女突发危重疾病提取:转入医疗机构账户,特殊情况可转入本人储蓄账户。
    7、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满两年未再就业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两年提取:转入本人储蓄账户。
    8、职工家庭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提取:转入本人储蓄账户。
    三、无法提供单位证明提取的特殊处理
    对符合提取条件而单位不出具提取证明的(不加盖单位在银行预留的住房公积金开户印鉴),可由提取人提供单位不为其办理的有效举证,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加盖专用章,为其办理提取审核,经办银行可直接为其办理转账提取手续。
    单位已撤销、解散并且没有设置留守处,职工住房公积金又未移交主管部门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托管,对符合条件的提取,可凭职工提供的相关资料,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加盖专用章,为其办理提取审核,经办银行可直接为其办理转账提取手续。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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