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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催补缴管理暂行规定》

2012-04-22 09:35:57 来源: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人气:

马金管[2005]5号

各区,市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进一步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了《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催补缴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催补缴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率,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切实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我市住房公积金的催补缴工作实行规范化管理,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建立专人管理、定期报告工作制度。
  专人管理是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指定归集工作部门专人负责日常住房公积金的催补缴工作。
  定期报告是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归集工作部门定期将催补缴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告。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的催补缴范围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范围内的,符合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条件,并且未按正常时间、正常额度和人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

第二章       催补缴方式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催补缴工作可采取电话、信函、上门督促、公告等方式。
  电话方式即通过电话告知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及相关法律责任,通知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补缴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信函方式即通过送达《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催缴通知书》的方式,告知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及相关法律责任,通知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补缴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上门督促方式是对无法通过电话方式或信函方式联系的单位,或者是采用上述两种方式催促后仍拒不履行义务的单位,采取派专人上门联络,督促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补缴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公告方式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针对拒不履行应缴义务达到一定期限的单位,采取通过媒体披露,公开告示的督促方式。 

 
第三章       催补缴程序

  
  第五条   对于未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内的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催缴,催缴工作每月进行一次:
  (一) 每月10日开始,由负责催缴工作部门对上月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首先通过电话告知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并登记《电话催缴工作记录》,督促单位在接到电话7日内履行补缴义务。电话催缴应于5个工作日完成(遇节假日顺延)。
  (二) 每月20日开始,对电话催缴后仍不履行义务,并且欠缴3个月以上的单位,采取信函方式,送达《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催缴通知书》。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7日内履行补缴义务(以信封邮戳或《信函催缴工作记录》为准)。
  第六条   对于采用上述方式仍未履行补缴义务,并且未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达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单位,应上门督促,送达《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催缴通知书》,单位应在督促后10日内履行补缴义务。
  第七条   对于通过其他途径获知的未(欠)缴住房公积金单位,应按照下列程序开展催缴:
  (一) 对单位未(欠)缴情况的进行调查,填写《单位住房公积金情况调查表》,调查核实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调查核实工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  对核实后未发现单位违背住房公积金有关规定的,应于调查核实后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或告知有关方面。对核实发现存在欠缴的单位,应依照本规定第五、六条要求督促该单位补缴。
  第八条   每月末,负责催缴工作部门应组织填报《住房公积金欠缴情况汇总表》,每季末,应编报《住房公积金催补缴情况表》及分析说明,对单位催缴工作情况(包括当期催补缴单位数及金额、单位拒缴原因、工作中遇到问题及建议等)进行分析汇总。
  第九条   每年年末根据全市住房公积金未(欠)缴情况,必要时组织有关方面进行检查,对经过催缴而未(补)缴的单位,实行年度公布制度。

  
第四章  违规的处理

  
  第十条   对逾期拒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或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包括已经改制企业,改制后新单位未续缴住房公积金的),根据调查其原因及性质,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  连续两年亏损正常缴存有困难的单位,应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出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进入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审批程序。申请降低或缓缴的期限为1年,到期仍无缴存能力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降低或缓缴手续。
  (二)  正常生产和经营的企事业单位,逾期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且经电话、信函、上门督促催缴后仍拒不补缴的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定期通过媒体予以督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且未能及时纠正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申报评先评优、信用等级等评定中,经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签署意见,作为有关部门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对经催缴督促后仍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将其作为住房公积金执法对象,并详细写明催缴情况,通过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程序或其他法律手段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施行过程中,如另有政策规定,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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