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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知识百问百答

2012-04-22 09:59:05 来源: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人气: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

1、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什么情况下才能提取?

答: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一般基于以下三类情况:
  一是用于住房消费的提取,主要包括: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的;
  二是终止缴存条件的提取,主要包括: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2年的;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的;调离而且户口迁出本市的;出境定居的;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三是规定的特殊原因提取,主要包括: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或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2、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为什么要先经单位核准?

答:这是因为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以职工所在单位为纽带建立的,单位既担负着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责任,又具有为职工住房公积金办理相关手续的义务。职工是由单位管理的,单位按月将单位和职工缴存的公积金汇缴到公积金中心,这样单位既掌握了职工的缴存数额等一手资料,又清楚职工的工作、生活、家庭、住房方面的情况。规定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由单位进行核准是十分必要的,包括是否是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余额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提取条件等方面内容进行核实,如果发现问题就可以及时解决和纠正,避免出现风险,保证职工的利益不受侵害。

3、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对照表?

答:   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及额度对照表

 

 

提取类型

相关资料

提取额度

提取次数

购买本市或异地自住住房提取

公有住房

公有住房 《公有住房出售合同》(不须提供复印件)、交款凭证

截止当年成本价执行年度的12月底个人账户余额,不得超过总房款扣除贷款之差额

购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

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单位集资房、拆迁安置房

购房合同(不须提供复印件)、不低于20%预交房款的银行交款凭证或购房发票

截止最后一次交纳房款月底个人账户余额,不超过总房款扣除贷款之差额

二手房

房屋买卖协议、交纳契税的原始发票,定期在房地产管理网上校对交易真实性

截止交纳有关税费的月底个人账户余额,不超过总房款扣除贷款之差额

已经购买并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

购房合同、全额发票

截止最后一次交纳房款月底个人账户余额,不超过总房款扣除贷款之差额

偿还购房贷款提取

公积金贷款

正常按月还贷

还贷存折(有当期实际还款金额的记录)

每次提取不得超过当期还贷本息额,且累计不得超过住房贷款总额。实行“先还后取、还多少取多少”的原则。公积金余额小于提前还款额的差额部分今后不得补取。

在还贷款期间,每还款满一年提取一次,提前还贷只能提取一次

提前

还贷

还贷存折(同上)、提前还款凭证(加盖银行业务章)

组合贷款

正常按月还贷

还贷存折(同上)、他项权证(或抵押证明书)

提前

还贷

还贷存折(同上)、提前还款凭证(同上)、他项权证(或抵押证明书)

商业贷款

正常按月还贷

还贷存折(同上)、借款合同、他项权证(或抵押证明书)、银行出具的还贷证明

提前

还贷

还贷存折(同上)、借款合同、他项权证(或抵押证明书)、提前还款凭证(同上)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规划许可证、土地许可证

不得超过工程总价款

只能提取一次

大修自住住房

《房屋所有权证》、工程决策书;业主委员会同意进行房屋大修的报告及大修费用分摊清单;施工单位(或物业公司)大修合同

不得超过工程总价款扣除已使用完住房维修基金后不足的部分

只能提取一次

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余额取整

每年提取一次

离退休

离(退)休证

全部余额

销户一次性提取

出境定居

护照、签证、户口注销证明

全部余额

户口迁出本市

户口迁移证明(或外地户口簿)

全部余额

在职期间判处刑罚

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书、裁定书

全部余额

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丧失劳动能力

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全部余额

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满两年未再就业,或封存满两年

职工失业登记证

全部余额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有关证明、司法文书、继承受遗赠的公证书

全部余额

4、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程序?

答:(1)职工向单位提出支取公积金申请,并附上有关证明资料;

(2)单位审核同意后进行对账,开具《马鞍山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3)职工持《马鞍山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及相关证明资料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

(4)经办银行为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符合条件的职工办理提取转账手续。

5、封存户及单位已撤销、解散并且没有设置留守处,职工住房公积金又未移交主管部门的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答:根据管委会批准并通过马鞍山日报2006年4月17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行、工行三家公告所示的单位职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职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支取公积金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2)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为符合条件的职工开具《马鞍山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并加盖专用章为其办理提取审核;

(3)经办银行为职工办理提取转账手续。

6、职工新购住房,但没有办理住房贷款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有何规定?

答:职工新购住房,但没有办理住房贷款,一套住房可以办理一次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提取额度是至交清房款时职工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以后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得再以此套购房名义再次支取。

7、职工购买住房,可以提取其家庭同户成员住房公积金吗?

答:不可以提取。按规定只可以提取购房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以及房屋共有人的住房公积金。其他家庭同户人员如父母、子女、兄妹等一律不得以此购房为由提取其住房公积金。

8、职工办理住房贷款,其家庭其他成员以及共有权人或担保人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吗?

答:一般不可以提取。职工办理住房贷款只可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担保人不得提取;共有权人只有同时参加借款的,可以提取公积金还贷款。

9、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可以多长时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答:职工贷款购买住房,在购房支取以后,在还贷款期间必须每满1年(12个月)方可办理一次还贷款提取。

10、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金额是多少?

答:还贷款提取每次额度为本人及配偶合计不得超过当期(一般一年)实际应还贷本息额度(以银行还贷款存折为准),累计不得超过住房贷款总额。

11、什么情况下办理销户支取?

答:以下六种情况办理销户支取:

(1)离休、退休;

(2)出境定居或者户口迁出本市(县)并在外地工作;

(3)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的(缓刑除外);

(4)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所在单位停止劳动关系;

(5)职工与所在单位停止劳动关系,并且封存已满2年尚未就业;

(6)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12、购商品住房提取公积金,需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答:需提供本人身份证、首付款票据和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购房合同。若需提取配偶的公积金,还需提供结婚证或能证明夫妇关系的户口本和配偶的身份证。首付款票据指购房的银行付款凭证(或电子小票)、收款单位开具的税务监管不动产的发票。

13、购买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答:需提供本人身份证、二手房交易契税发票、产权交易受理单。若需提取配偶的公积金,还需提供结婚证(或能证明夫妇关系的户口本)和配偶的身份证。

14、因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公积金,需职工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答:需提供本人身份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和《残疾人证》或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残等级的鉴定证明。

15、装修住房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吗?

答:不可以。目前住房公积金仅限于职工在购建房等住房基本消费方面的支取。

16、购买商业用房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吗?

答:不可以。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职工自住住房消费,职工不论购买还是建造住房,目的都是为了自住,即职工是为解决自己住房问题才能使用住房公积金。职工购买商业性用房等房屋消费,着眼点不在于解决职工基本住房问题,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17、提前还了住房贷款可以提取公积金吗?

答:可以。提前一次性还清,或提前部分归还住房贷款,都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内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本次还贷的本息额。办理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及提前还贷的还款单,若同时提取配偶公积金的,另提供证明夫妻关系的结婚证或户口本。

18、组合住房贷款可提取公积金吗?

答:可以提取。提取次数、额度同公积金贷款,凭他项权证、还款存折、本人及配偶身份证及结婚证或户口本。

19、商业性住房贷款可提取公积金吗?

答:可以提取。凭商业性住房借款合同、银行还款证明、还款存折、本人及配偶身份证及结婚证或户口本办理提取公积金,提取次数、额度同公积金贷款。

20、未婚子女首次购房,可以提取父母的公积金吗?

答:未婚子女首次购房,目前可以一次性提取父母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款。

2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要多长时间可以提取本人公积金? 

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并办理封存,要满2年才能提取本人公积金余额。需提供失业证或职业保险所证明或委托代管劳动关系部门证明。

22、住房公积金是职工自己的住房储金为什么不能随便提取?

答: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是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专项用于职工住房消费,不得作为他用,具有强制性缴存、统一专户管理、互助性使用的属性。通过给定各项政策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进行归集;通过银行设立专户,专业部门统一管理;在互助储金组织范围内,职工住房消费可以使用。对于购房有自行支付能力的职工其公积金余额要互助给购房暂无支付能力的职工实现住房贷款,以提高全体缴存职工购房能力,最大限度解决缴存职工住房困难问题。这是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核心。

住房公积金正因为是专项储金,不是职工的普通储金,所以提取使用是有条件的,不能视同普通储金而随便提取。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

23、什么是住房公积金?

答:住房公积金是一种强制缴存、统一存储、专项使用的住房储金,由单位及其职工共同缴存,属缴存人所有。

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个人每月按规定比例从工资收入中扣除的部分,二是单位每月按规定比例为职工个人缴存的部分,这两部分全归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专门用于职工购买、合法建造大修住房使用,不能挪作他用。

24、住房公积金有什么特征?

答:住房公积金具有强制性、专用性、互助性等特征。
  第一,强制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所有单位和职工包括新建立的单位和新录用的职工,都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单位不办理公积金缴存登记、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公积金中心有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仍不缴存或少缴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就是说,住房公积金是职工的住房消费资金,为职工按时足额缴存公积金是单位的法定义务,必须认真履行。对缴存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代会讨论通过,并经公积金中心及管委会审核批准,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
  第二,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合法性住房,才能使用公积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互助性。住房公积金具有互助性使用的属性。通过给定各项政策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进行归集缴存,在银行设立专户,由专业部门统一管理,形成专项储金互助组织。在互助组织范围内,缴存人有住房消费可以使用自己的公积金或按政策规定可以住房贷款,有支付能力的缴存人公积金余额,要互助给暂无支付能力的缴存人贷款使用,以提高全体缴存人的购房能力,最大限度地解决广大缴存人的住房困难和改善住房条件。

25、什么是住房公积金制度?

答: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有关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使用、监督等运行机制和管理规则。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具体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的原则进行归集。所有单位及其职工均应交纳住房公积金,即凡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城镇职工个人按月交纳占其工资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单位按月资助占职工工资一定比例的公积金,两者均存入个人账户,属个人所有;二是按“统一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职工住房公积金由《条例》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进行统一管理,住房公积金的结算等金融业务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符合规定的受托商业银行办理;三是按“专项使用”的原则运用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职工购、建、大修自住住房,如果职工积累的公积金不足支付,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当职工离退休时,其积累的公积金本息余额一次结清,退还给职工本人。

26、哪些单位应当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答:(1)国家机关;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3)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

(4)外国及港、澳、台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

27、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法律依据,是国务院于1999年颁布并于2002年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时期。《条例》是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以下行为发生效力:
     (1)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2)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
     (3)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4)住房公积金的监督。

28、住房公积金与储蓄的区别?

答:(1)目的不同。住房公积金是为了调动个人积极性,通过个人积累扩大住房基金规模,加快住房建设、增强个人购房能力;而储蓄的目的则是多方面的。
     (2)主体不同。住房公积金是由单位资助和职工个人缴存,两者合并后属个人所有;储蓄的主体则完全是个人。
     (3)缴存住房公积金是一种社会义务,即使已有住房的职工也须按规定缴存,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而储蓄则是个人自愿。
     (4)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都有严格的规定,不允许随意提取;储蓄则是存取自由。
     (5)住房公积金存期较长,必须符合《条例》规定的可以提取的情形,方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而储蓄的存期则可以由个人自由选择,存期长短不限。
      29、为什么要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答:住房公积金制度实质上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也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利于转变住房分配机制,将住房的实物福利分配通过住房公积金的形式逐步转变为货币工资分配,有利于住房资金的积累和周转,可以逐步形成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共同负担解决住房问题的筹资机制。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城镇可以筹集一批稳定的住房资金,加快城镇住房的建设。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使政策性住房贷款有了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通过向个人提供政策性的住房贷款,可以减轻职工贷款购房的还款负担。通过住房公积金的长期积累,可以逐步提高职工工资中的住房消费含量,从而增强职工购、建、大修住房的能力。因此,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保障重要组成部分,所以,要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所有单位及其职工都应当全面建立。

30、单位对缴存住房公积金负什么责任?

答: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是住房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转化的需要,是职工劳动报酬的一部分。若单位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的合法权益就受到一定程度的侵害,这些单位的职工在购、建、大修住房时,也不能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贷款,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优越性在他们身上就不能得到体现。因此,为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单位的法定义务。

31、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如何列支?

答:根据《条例》规定,机关在预算中列支,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32、企业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哪些好处?

答:(1)企业根据有关规定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为本企业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在税前扣除。

(2)企业和个人按照规定的比例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3)职工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的,在本市购买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贷款。

33、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怎么办?

答: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如: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发生严重亏损的、经依法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的、及其他确有困难的情形),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恢复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部分。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需要继续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应当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单位应填报《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缓缴)审批表》,并提供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书面报告,职代会或工会决定(决议),上年度财务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34、单位发生合并、分立,住房公积金如何处理?

答:应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清算组织持有关文件材料到市公积金中心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的审核文件,到承办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封存手续。
  根据上述不同情况,单位所持有关文件材料分别为:上级主管部门批文、营业执照、法院判(裁)决书等。

35、新设立的单位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和账户设立?

答: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20日内,持设立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15日内,填写《马鞍山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登记表》和《马鞍山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补缴)清册》,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在10日内为符合条件的单位及职工个人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

36、新参加工作的职工怎样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对新参加工作的职工,由所在单位从其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按本人当月工资收入计算。

37、不是本市户口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吗?

答:凡是与单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不论是否属本市户口,单位都应当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

38、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后有哪些权利?

答:职工购买住房可以提取使用本人及配偶的公积金,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有权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39、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如何管理,当前我市公积金缴存比例是多少?

答:(1)公积金缴存基数随工资增长,每年调整一次。市区属机关、事业单位由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核,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审核小组会审;其他单位由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初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

(2)当前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市区属机关、事业单位20%;其他单位7-20%,由各单位在该范围内根据本单位情况,经职代会确定,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

40、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如何计算?

答: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工资构成,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计算。

新录用或者新调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应发工资。在录用或者调入年度内遇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统一调整时,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者调入之日起至调整时的月平均工资。

41、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如何计算?

答: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与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一经确定,一年内不予调整(市出台统一调整政策,大中专毕业生等新录用人员转正定级除外)。

42、我市住房公积金采取何种归集方式?

答: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归集方式主要采取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方式,按月由管理中心打印托收单,向单位托收。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一并存入单位住房公积金托收账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月10日起,分批为单位办理当月的住房公积金同城特约托收手续。少数单位因账户不稳定等特殊情况,也可以采用每月汇缴方式。

43、单位缴存信息发生变更怎么办?

答: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的,单位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信息变更登记表》和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批准更名文件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同时更换《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印鉴卡》。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发生变更的,单位或者职工可持《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职工缴存信息变更登记表》、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44、单位和职工如何核对住房公积金账户?

答:住房公积金对账分为单位对账和个人对账。单位对账由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向公积金中心对账,单位在每年6月30日结息后根据公积金中心提供的年度对账单,核对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月缴存额、缴存余额。单位对对账结果有异议的,应向公积金中心出具对账反馈单。职工个人对账,由职工个人根据公积金中心提供的对账单,核对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提取金额、结息金额、缴存余额、账户状态是否正确,住房公积金账号、姓名、身份证号码是否准确等。职工个人对对账结果有异议的,应及时向公积金中心反映,公积金中心将会同单位、银行等及时查找原因,核对准确。

45、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个人账户如何处理?

答: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到本市已建立住房公积金的新单位工作的,原单位应自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向新单位转移手续。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到本市以外已建立住房公积金的新单位工作的,原单位应自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持所在地公积金中心接收证明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异地转移手续。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尚未重新就业或者新单位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原单位应自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持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到公积金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托管手续。

46、什么情况下单位应当补缴住房公积金?

答:根据政策规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1)因故漏缴或者少缴某月份住房公积金的;(2)未按照规定的缴存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3)新增职工或者调入职工未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4)经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经济效益好转后应补缴住房公积金的;(5)依法需要补缴的其他情形。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时,应核定补缴人数、补缴金额、补缴原因、补缴起止年月,填写《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

47、符合什么条件,原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转移?

答:(1)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的;

(2)单位合并、分立的;

(3)单位撤销、破产、解散,职工与新就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48、什么情形下,单位应将职工结余的住房公积金予以封存?

答:(1)职工停薪留职等劳动人事关系在单位的;

(2)职工发生工作调动,尚未办理转移手续的;

(3)职工辞职或被单位辞退、除名的,尚未在其它单位就业的;

(4)职工退休公积金尚未提取的。

49、什么情形下,单位应将职工结余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封存代管?

答: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未重新就业的,单位应当将职工结余的公积金封存转移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封存专户中,由公积金管理中心代为管理。职工就业后在新单位续缴公积金的,管理中心为其将原结余的公积金转入新单位管理。

50、如何查询住房公积金?

答:(1)中心网站查询:登陆thhp://www.masgjj.gov.cn,在“公积金在线查询”下点击“个人公积金查询”,输入单位和个人账号或身份证号码进行查询;

(2)触摸屏查询:在公积金中心业务大厅触摸屏上,点击“个人公积金查询”,选择“身份证”“个人账号”“个人银行账号”三种方式中的任意一种进行查询;

(3)银行网点查询:在经办银行(工行或建行)网点,凭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对账薄,在柜台或自助查询打印机上查询;

(4)语音电话查询:拨打住房公积金查询热线16827766,根据语音提示输入身份证号码或公积金账号进行查询;

(5)单位查询:职工凭有效证件到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部门查询。

51、住房公积金如何结息和计息?

答:每年6月30日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结算利息。 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由人民银行规定,在结息年度(指上年7月1日至本年6月30日)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住房公积金利息,按照人民银行三个月整存整取利率计息。每年6月30日结息后,将住房公积金利息记入职工住房公积金本金。

52、什么是住房公积金年度?

答:所谓年度,一般都指自然年度,即当年的1月1日至当年的12月31日。但住房公积金结息年度规定自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

53、居民身份证在住房公积金业务中起何作用?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公积金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设立职工个人明细账。我市职工个人明细账是通过职工姓名和居民身份证号码作为建立账户所必要的信息,这样职工即使记不住自己的住房公积金账号,也可通过居民身份证号和姓名等信息查询到自己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因为居民身份证是我国法定的证明公民身份的证件。因此,如果缴存职工登记公积金的身份证号信息与实际居民身份证号码不一致,就无法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查询和核对等相关业务。所以要求单位经办人员务必在每年调整基数时要对本单位所有职工身份证号录入准确。

54、什么是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对职工有哪些用途?

  答:职工住房公积金有效凭证是指由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全面反映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资金的增减、变动及结存情况的证明。
  职工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提取、贷款等手续,以及查询、打印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情况,均需出示此证和利用此证上的账号信息。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归集银行发放的公积金对账簿和公积金中心发放的对账单即为有效凭证。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

55、什么是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答: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之规定,发挥住房公积金互助作用,利用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向购买自住住房符合条件的缴存职工发放的政策性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最显著的优势就是贷款利率相对较低,贷款对象是公积金缴存职工。

56、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

答:职工购买凡能够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改房、二手房、拆迁安置房、危改还迁住房、单位集资建房等,都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市工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并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能力,个人信用良好;

2、职工及其所在单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以上,并且贷前6个月按规定连续足额缴存,无滞纳欠缴情况;

3、职工及其配偶没有住房公积金债务或其它数额较大可能影响还贷能力的债务及债务担保,无恶或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

4、有合法的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且首付款不低于规定比例;

5、应提供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认可的担保;

6、所购住房是期房的,必须符合公积金贷前管理的有关规定。

57、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和最长期限?

答: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各时期全市住房公积金存量资金、房价及职工贷款需求等因素综合确定。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夫妇双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40万元,单方缴存的27万元。贷款期限最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0年,一般在20年以内,并控制在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之内。为加速资金流转,让公积金贷款惠及更多的职工,在实际审批贷款时,在保证借款人正常生活的前提下,要求职工除用月公积金缴存额还款外,还应动用一定的工资收入(原则上在20%左右)还款。

具体每笔贷款额度和年限,根据借款人夫妇双方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收入状况、年龄、信用及所购住房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58、当涂、和县、含山三县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是多少?

答:目前三县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夫妇双方正常缴存公积金的27万元,单方缴存公积金18万元。

59、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是多少?

答:商品住房贷款,首次购买一手住房在90m2以下的首付款不低于贷款所购住房总价的20%,90m2以上的为30%。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首付款不低于50%(利率为首次利率的1.1倍)。首付款凭证为税务监管的不动产发票,无发票的,应为银行现金交(存)款单(或付款转账凭证)和开发公司收据。二手房贷款,首付款比例视房龄不同而不同,目前为:房龄5年以内首付为40%,房龄6—15年首付45%,房龄16年以上首付50%。购90m2以下的二手房首付款依上述档次分别为30%、40%、50%。二手房首付款凭证为经办中介或房屋中介托管机构盖章鉴证的卖房人签具的收条。组合贷款首付款比例遵从贷款银行有关规定。

60、二手房公积金贷款需要评估吗?

答:我市市区区域不大,住房价格相对透明,为减轻购房人负担,我市二手房公积金贷款原则上不需要评估。二手房单价在市财政局等四部门住房交易最低计税参考价的基础上,乘以修正系数认定。该系数由市公积金中心会同有关方面,根据市场行情动态测定。三县有的采用市场评估做法,评估价仅作参考,最终以公积金管理部门在贷款中认定执行。 

61、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哪几个品种?

答:《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提供担保。根据担保方式的不同,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有担保机构保证贷款、公积金缴存人保证贷款和抵押贷款三个品种。

62、什么是担保机构保证贷款?  

    答:所谓担保机构保证贷款,是指由市政府批准具备住房贷款担保资质的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为借款人贷款提供担保,承诺在借款人不能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时,按约定承担不可撤销连带责任而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这种贷款,借款人需以贷款所购住房向担保机构提供抵押反担保,并按规定向担保机构一次性缴纳一定的担保费。

63、什么是公积金缴存人保证贷款?

    答:所谓公积金缴存人保证贷款,是指由两名(含两名以上)公积金缴存人(以下称保证人),以其住房公积金账户现存余额及保证期内续缴的住房公积金为质物,为借款人贷款提供担保,并承诺在借款人还款期间保证人不得提取公积金,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当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不可撤销连带责任而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缴存人保证贷款的可贷额度不超过保证人当前贷款账户余额之和的3倍。借款人配偶不得作为保证人。缴存人保证贷款不需要住房抵押。

64、什么是抵押贷款?

    答:所谓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贷款所购住房抵押给贷款人,并承诺当不能根据借款合同约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时,主动配合贷款人以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置抵押物,偿还贷款本息而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目前,我市贷款办法规定,符合以下条件可以选择抵押贷款:第一次贷款购买一手住房,贷款额度在10万元以内,期限不超过l0年。二手房贷款和组合贷款必须实行机构担保方式。

65、什么是组合贷款?

答:公积金贷款不能满足借款人购房需求,且借款人及配偶月收入较高、还款能力较强时,可以同时向经办银行申请商业性住房贷款作补充。以同一套住房作抵押,同时申请既有公积金贷款又有商业性贷款的称为组合贷款。

组合贷款中商业性住房贷款应当符合贷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关规定,由贷款银行负责审批。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利率分别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

66、已办理产权证的住房能否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答:办理产权证的住房称为现住房,公积金不发放现住房贷款。以现住房抵押的商业性贷款,不得使用公积金还贷。

67、商业性住房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有何区别?

答:商业性住房贷款与住房公积金贷款最大的区别就是,公积金贷款的对象必须是履行了公积金缴存义务,且正常缴存满一年以上的职工,而商业性贷款无此要求,一般情况下,商贷的利率比公积金贷款利率高。甚至还有差别化利率。另外公积金贷款可以办理委托划转还贷,用本人及配偶账户公积金直接归还贷款。

68、办理住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程序和时限?

     答:按下列步骤办理:

     1、到公积金咨询窗口咨询、领取贷款申请表,按贷款收件资料目录准备资料;

     2、根据贷款方式不同,到相关柜台面谈、递交贷款申请表及相关资料,贷款审批。

     3、开立还款账户,到原收件柜台签订借款合同等相关协议文件,领取贷款承诺(意向)书。担保机构保证贷款同时交纳担保费。

     4、凭贷款承诺书到售房单位开具住房全额发票,自办或委托办理住房抵押。

5、抵押权证按贷款担保方式分别交银行或担保 中心收押,公积金管理中心通知银行发放贷款。

公积金贷款要涉及公积金中心、银行、担保、房屋产权等多部门,我市公积金贷款时限为:包括办理住房抵押登记7个工作日在内,如果贷款资料齐全,借款人及售房单位积极配合,纯公积金贷款l2个工作日,组合贷款约l4个工作日即可办妥。缴存人保证贷款因不需要住房抵押,3个工作日办妥。

69、我市公积金贷款有哪几种还款方式?

    答:有两种还款方式:等额本息还款法和等额本金还款法。

    等额本息还款法,在借款期限内,借款人每月所还本息额相等。

    等额本金还款法,在借款期内,借款人每月所还本金相同,利息不一样,前期多后期少。初期月还款额相对较高,并逐月递减。

两种还款方式在整个贷款期限内,借款人的利息支出差别极小,但各自适合不同收入、年龄人群,借款人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一经合同确认,贷款期内将不得改变。

70、申请人如何初步计划贷款数额和年限?

答:根据申请人及配偶和所购住房情况,自己可以按以下步骤初步计划贷款方案。

(1)对应贷款最高限额。夫妇双方是否都缴存公积金,双方和单方缴存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限额不同;

(2)对应所购住房的可贷成数。在目前首付款政策下:购一手房贷款成数不大于房价的70%,购二手房按房龄不同分为:5年以内不大于房价的60%,6—15年不大于55%,16年以上不大于房价的50%。

(3)对应贷款期限。原则上期限不超过20年,同时原则上不超过申请人工龄剩余年限;二手房还应不超过30减去房龄的差。

(4)对应贷款额度。在满足上述三条的前提下,以月还款额不超过夫妇双方月收入的45%左右为限,试算所贷款额。月还款额与所贷款额对应关系,请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贷款计算器”中查找。

71、我市哪几家商业银行受托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答: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目前我市受托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商业银行有6家:工行、建行、农行、中行、徽行、交行。在哪家银行办理,利率、程序及相关政策都是一样的。借款人可以在业务大厅自由选择贷款经办银行。

72、在住建部倡导的住房公积金文明行业创建活动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公积金贷款方面推出了哪些便民措施?

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住建部住房公积金文明行业创建活动精神,从方便客户的角度,结合工作实际和现行管理手段,对公积金贷款办理程序和资料进行梳理和简化,落实了以下便民措施:1.取消原贷款申请表需要借款人申请人及配偶单位盖章之规定;2.户籍不在本市的职工贷款,不再要求提供暂居证;3.取消单身职工贷款提供未婚证明,改为申请人出具婚姻状况声明书,自愿承担法律后果(辅以单位盖章证明)。4.二手房贷款原卖方夫妇两次来窗口签字,改为单方一次到窗口签字确认贷款收款账户即可。5.办理公积金贷款委托划转还贷由原到窗口三次改为一次,不要单位盖章、不再提供资料,凭身份证,还款存折直接办理。

73、办理完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后,还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应注意以下事项:

1、要及时领取公积金贷款合同、借据等资料、签收还款告知书,明确每月还款日期和月还款额。

2、要按月足额还款,关注央行贷款利率政策变化,经常查看打印还款存折,知晓还款扣划情况,避免造成逾期。特别是办理了公积金委托划转还贷的职工,更应如此。

3、当联系电话发生变更时,请及时与市公积金中心或市房屋置换担保中心联系,避免你还款逾期时我们无法通知。

74、住房公积金贷款能否提前还款?

答:根据我市贷款办法规定,借款合同履行满一年后,借款人可以提前全部或部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可持借款合同、借据、本人身份证直接到贷款银行办理。其中提前部分还款,每次不低于1万元,借款期内不得超过3次。提前还款不收违约金和其他费用。如借款人需要改变月还款额或还款期限,可在办理部分提前还款的同时申请银行办理变更。提前部分还款应签订补充协议。

75、公积金贷款还清后,借款人还有哪些事情要做?

答:贷款还清后,借款人应及时到贷款经办银行领取贷款结清证明。如果是担保机构保证贷款(或抵押贷款),你应持借款合同、贷款结清证明去市房屋置换担保中心(或贷款承办银行个金部)签注抵押登记注销表,领取他项权证,然后去市房地产产权管理处注销抵押登记,换领房屋产权证;如果是缴存人保证贷款,你应持借款合同、贷款结清证明,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解除保证人担保责任。

76、借款人发生逾期还款,应如何处置?

答:借款人发现或被告知逾期还款,应及时将拖欠款额加本月还款额存入还贷存折(卡),便于银行及时划扣。如果是担保机构保证贷款,市房屋置换担保中心已代为偿还拖欠款,你应及时向市房屋置换担保中心全额归还。

发生还款逾期后,借款人要重视,不能漠视。一是发生逾期后,按央行规定逾期部分在合同利率基础上加收50%的罚息;二是央行个人征信系统将会自动采集并记录你逾期情况,而且这记录的一段时间内(一般7年),当你有贷款逾期连续3个月以上或累计6个月以上不良记录时,所有的银行及金融机构包括公积金中心,都有权拒绝你新的贷款申请。已发放的贷款,也有权收回。

77、贷款利率调整时如何执行?

答:当中国人民银行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时,正在办理的贷款,一般以下款日为准。如果未及下账,即使借款合同已签,仍按新的利率标准执行。在调整前,已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于次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新利率标准执行。因此你在次年1月还款时,应特别留意。如果利率上调,应在还贷存折(卡)上适当增加金额,以免造成逾期。

78、住房开发单位如何申报楼盘公积金贷前手续?

答:为防范借款人和公积金管理机构的共同风险,按照有关规定对公积金贷款楼盘实行贷前准入制度。(1)住房开发单位要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签订合作协议;(2)开发楼盘的用地、规划、预售应符合合法手续;(3)开发单位应将申办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楼盘项目相关资料,报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查备案;(4)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对其所报楼盘进行现场勘察,符合公积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项目进度达到多层结构封顶,小高层、高屋投资完成三分之二以上条件的,方可受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79、什么是住房置业担保?

答:是指依照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设立的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为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而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行为。马鞍山市房屋置换担保中心是经市政府批准成立的,隶属于市住建委,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没隶属关系。

80、有一笔商业贷款尚未还清,购买住房时能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答:可以。但前提是你必须信用良好、有足够的还贷能力,两笔贷款月还贷款额之和应不超过夫妇双方月收入的50%。

81、住房已买,现在装璜缺钱,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吗?

答:不可以。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我市有关规定,公积金使用只限于购、建和大修住房,住房装修不在范围内。因此,无论是公积金提取,还是公积金贷款,住房装修均不符合要求。

82、父母公积金贷款购房,子女可以作为共有人吗?

答:父母公积金贷款购房,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可以作为房屋共有人,办理贷款前,房屋共有人必须明确各自所占产权份额。父母公积金贷款额度(包括组合贷款)不能超过其所占房屋份额价值的70%。

83、单位未按时缴存公积金,职工可否申请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

答: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规定,职工及其所在单位缴存公积金满一年以上,且贷前6个月按规定连续足额缴存,无滞纳情况,才具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如果单位未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就不能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原则上单位在补缴全体职工欠缴的全部住房公积金后,其所属职工仍查申请公积金贷款。

四、住房公积金委托划转还贷

84、什么是住房公积金委托划转还贷?

答:住房公积金委托划转还贷,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06年5月在全省率先推出的,面向广大公积金贷款职工提供的创新服务项目。它对符合条件的职工,由本人申请委托公积金管理部门及经办银行,按月依据委托人上月实际偿还公积金贷款的金额(角分不划扣),从委托人公积金账户划转资金到其还贷储蓄存折,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

85、什么样的条件适合公积金委托划转还贷?

答:(1)已办理公积金贷款且通过还贷储蓄存折用自有资金正常履行还贷,并无逾期情况的;

(2)公积金正常按月缴存,且账户上余额不少于3个月以上应还贷金额;

(3)借款人及其配偶在市区或马钢或当涂县缴存公积金的必须同时委托,不得单方委托;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贷款部分不适合委托划转还贷。

86、申请委托划转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答:(1)申请人身份证;

(2)还贷储蓄存折;

(3)贷款后信息变更者,还需附以下资料:

①公积金贷款后,本人或配偶在本市工作调动的,需出具调动后的单位和个人公积金账号变更证明;

    ②贷款时以单方职工名义申请贷款,现配偶愿意申请加入委托划转还贷的,需出具配偶申请和婚姻证明。

87、委托划转还贷申请程序是什么?

    答:(1)申请人到受理窗口告知借款人姓名,窗口初步核对相关信息后,打印含有申请人相关信息的“委托申请表”,申请人填写“委托申请表”上需要填写的信息(如还贷储蓄账号及联系方式等)后,签订委托协议,受理窗口审核后,加盖初审章,当场返还申请表及委托协议。

    (2)每月在25日前签订委托划转协议的在次月就可以正式实行划转,每月在25日后签订协议的,在下下月实行划转,由公积金中心根据申请人上月实际还款额和申请人提供的还款储蓄存折账号向申请人公积金归集银行发出划款通知,银行以转账的方式将申请人公积金账户内的资金划转到还贷储蓄存折内用于还贷。特别提醒,在未实行实际划账前的月份,或正式实行划账每月不足的部分,仍然由委托人提前向还贷存折中存足,否则会造成逾期。

88、申请委托划转还贷后能否再按年提取账户内公积金?

答:不能再按年进行还贷款提取,按年还贷提取和委托划转还贷只能二选一。申请划转还贷后,管理系统将自动冻结一年一次的还贷款提取,不能再以本次贷款名义提取公积金账户内余额。申请人除还贷提取以外符合其他条件的提取(如再购房等)可以办理。 

89、申请委托后,申请人是否不必关注还贷结果了?

答:申请委托后,申请人必须定期关注自己的还贷储蓄存折中余额情况是否够每月还贷。按协议规定,受托方(公积金管理部门和银行)没有通知提醒义务,按委托协议要求,申请人应在储蓄存折内预存款额始终不少于三个月的应还贷款额度作为备偿资金。

(1)申请人夫妇双方单位公积金能连续正常缴存,公积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划转还贷就一直正常;但如果公积金缴存不正常造成账户资金不足,系统将保留公积金账户1元余额进行划转,委托人需要提前向存折中补足还贷差额部分,避免还贷资金不足造成逾期。

   (2)申请人夫妇双方(或单方委托)每月公积金不足还贷款额,申请人必须每月在银行划扣贷款之前向储蓄存折内补交还贷资金不足部分,以保证每月足额还贷。

90、还贷储蓄存折账号变更怎么办?

    答:原则上要求申请人提供的还贷储蓄账号不再变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应避免在每月12日前后5个工作日之内办理。账号变更后委托人应及时到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以免账号不对应造成错划或划转不成功而引起逾期。

91、组合贷款如何实行委托划转?

    答: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部分不实行委托划转,只实行公积金贷款部分的委托划转,商业贷款部分还需要借款人自行去还。在委托划转终止后,凭银行出具的商业贷款结清证明或商业贷款部分本息归还金额证明,办理窗口一次性还贷提取,提取款额不得超过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部分的归还额。

92、在实行委托划转还贷期间,发生有关变更情况如何处理?

答:在委托协议履行期间,申请人单位、婚姻关系、联系电话等发生变化,应在10日内到公积金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申报,办理变更手续,否则造成划转中断或逾期由申请人负责。特别是工作调动,要与原单位联系及时办理公积金账户转移,账户转移后系统会将划转的账户自动变更为新单位公积金账户,否则系统将一直认定从老账户划转,直至无资金停划。

93、划转还贷储蓄账户内资金能否提作他用?

答:还贷储蓄账户内必须留足三个月的还贷资金,多余资金可自行支配。若因支配资金后使账户内划转资金不足,造成逾期责任由申请人承担。发生连续三个月逾期,使划转系统无法实施划转,受托方将有权自动解除委托协议,不再受理申请委托划转还贷。

94、公积金贷款能提前归还吗?

答:对有条件的借款人,在贷款满一年后可以提前或部分提前还款,每次还款额不少于规定的金额,提前还款要到贷款银行柜台办理,不收任何费用。如已办理委托划转,且公积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提前还款金额将在次月自动划转到借款人还贷储蓄存折上,不必再办理窗口提前还贷提取公积金业务。

95、办理了公积金委托划转业务,贷款还清,可以立即将还贷存折销户吗?

答:不可以。贷款结清后,还贷存折要保留2个月后才能销户。否则最后一个月的还贷划转无法转账。

96、办理了划转还贷,如何防止还贷逾期?

答:(1)还贷储蓄存折要始终保留不少于三个月还贷的备偿资金,不能取完;

(2)在委托划转前公积金账户资金留不少于三个月的还贷资金;

(3)对于公积金余额每月不足还贷额的,在每月还贷日前要关注你的还贷储蓄存折中的存款,要及时补存差额部分,以保证每月能够按时足额扣还贷款;

(4)特别在单位公积金基数调整期间、工作调动期间,关注公积金缴存是否连续,如暂时中断,要及时向还贷存折中存钱,确保银行按月能扣收还款。还应关注贷款利率上调时,次年元月还贷标准也会上调,要防止存折内资金不足而造成逾期。

97、已办理了委托划转还贷造成逾期责任如何划分?

答:按照委托人办理申请时签订的委托协议条款界定,委托人办理申请后,务必要仔细阅读协议条款,全面了解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98、在当涂管理部办理了公积金贷款,在市中心可以办理委托划转手续吗?

答:可以。无论是在市中心(不含马钢分中心),还是在当涂管理部办理了公积金贷款,均可以就近办理委托划转手续。

99、夫妇一方在市单位,一方在马钢,如何办理公积金委托划转还贷?

答:夫妇一方在市单位,一方在马钢缴存公积金的,由贷款时的主借款人一方向对应的公积金中心(或马钢分中心)申请办理委托划转,但配偶信息应同时申报,并到对方中心确认。

100、办理公积金委托划转手续,需要到管理中心几次才能办结?

答:一次即可。公积金中心为了更好地为广大缴存人服务,简化办事程序,只需借款人(或配偶)带上身份证、还款储蓄存折,到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窗口一次性可办完全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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